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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矫正治理工作部分的机构设置、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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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矫正治理工作部分的机构设置、职能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矫正,职能,机构设置,治理工作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 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章
    第二章 矫正工作机构,职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省 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司法厅 矫正工作处承担。

        市州,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 矫正工作机构。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 矫正工作机构应配备若干职员编制。

        试点地区司法所需要的 矫正工作职员有不足的,可从市州属监狱,劳教所警察中抽调职员解决。

        
    第十条 省 矫正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省 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制定全省 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轨制;沟通,协调省级有关部分,解决 矫正工作中碰到的重大题目;负责全省 矫正工作职员教育培训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督促,检查,治理,指导全省的 矫正工作。

        
    第十一条 市州 矫正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 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 矫正工作规划;沟通,协调有关部分,解决本地区 矫正工作中碰到的重大题目;介入 矫正相关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 矫正工作;完成上级 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区) 矫正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 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 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轨制;指导,组织 服刑职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视治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匡助,督促,检查本辖区乡(镇,街道)的 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分,解决本辖区 矫正工作中碰到的题目;完成上级 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 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有关划定,对 服刑职员实施治理,会同公安机关对 服刑职员入行监视,考察;对 服刑职员入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赏罚;组织相关社会集团,民间组织和 矫正工作志愿者,对 服刑职员开铺多种形式的教育,匡助 服刑职员解决碰到的难题和题目;组织有劳动能力的 服刑职员参加公益劳动;完成上级 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在人民法院就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听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紧密亲密配合,对拒不听从治理教育,情节严峻,或者有重新犯罪嫌疑的 服刑职员,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监狱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在押服刑职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划定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前提的在押服刑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司法所开铺 矫正工作,应当积极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 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职员,有关社会集团成员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组成。

        
    第十七条 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拥护宪法,遵遵法律,操行端正;
    (二)暖心 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介入和从事 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栖身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

        符合前款划定前提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矫正,应当建立例会,请示讲演,培训,信息报送,统计以及内部监视等轨制,保障 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 矫正工作者应当遵守 矫正规章轨制,当真履行职责,合理正派,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