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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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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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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挪用公款,特征,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其主体不一样,而主体在法律上的术语是犯罪主体,这是一个罪名的构成特征之一。

         当然要想构成一个犯罪还需要其他三个构成特征,即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

         那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都有什么样的内容呢?小编为您具体先容。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治理轨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据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而所有权包括据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划定,取得所有权必需依照法律划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

         同时,正由于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背国家财经治理轨制中的公款使用轨制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治理轨制。

         但是,因为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 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集团治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家财产的所有权;五长短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六长短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泉资金,也包括由国家治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家所有的货泉。

         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职员身份的人挪用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职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根据本法第384条的划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回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挪用公物回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分按政纪处理,情节严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

         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

         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它既可认为国家所有,也可认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认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

         因此,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

         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

         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

         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职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职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职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职员包括: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职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集团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入行非法流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入行营利流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即行为人未经正当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

         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治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回个人使用的。

         所谓回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之划定,挪用公款回个人使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入行非法流动。

         这里所说的非法流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入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流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划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划定,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入行非法流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出发点;挪用公款回个人入行营利流动的或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出发点。

         假如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尺度的,一般可不以为构成犯罪。

         2,挪用公款回个人入行营利流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入行营利流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出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介入企业经营流动的进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假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流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入行营利流动,而不能以为属于挪回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出发点,以挪用公款1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出发点。

         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回个人入行营利流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

         但假如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门或者全部回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稍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3,挪用公款回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流动,营利流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糊口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

         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

         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

         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出发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出发点。

         未仍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分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假如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回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回还本息的,从轻处罚。

         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回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距离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

         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

         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回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入行营利流动或者用于非法流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流动或者非法流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入行营利流动或者非法流动。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长短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回还。

         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念头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难题,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流动。

         念头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详细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昭示的许可或间接昭示的默许),违背规章轨制私自动用公款。

         其中,规章轨制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故意违背有关公款治理的规章轨制,二是故意违背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轨制,未经正当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

         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据有公款。

         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⑵挪用公款入行非法流动;⑶挪用公款入行营利流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预备回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回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据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掌握以下几点: 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预备以后回还。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假如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入行非法流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入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处罚。

         假如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入行非法流动的,则按挪用公款入行非法流动处罚;假如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铺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据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据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

         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铺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铺为据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串据有公款的目的。

         无论是什么样的犯罪其都是有四方面的构成特征,但由于这四方面特征内容的不同,也就区分出了不同的罪犯。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但愿能匡助大家了解挪用公款罪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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