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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郑州诈骗罪量刑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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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诈骗罪量刑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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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诈骗罪,量刑,郑州,尺度

         说到郑州关于诈骗犯罪量刑尺度的题目,实在这是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入行的一种细化划定。

         当然这并不是由郑州市入行划定的,有权限的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

         下面,律师365小编带来郑州诈骗罪量刑尺度的内容,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出发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出发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在量刑出发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出发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出发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划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团体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划定的"其他严峻情节”,并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在量刑出发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峻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出发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出发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划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团体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划定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外,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在量刑出发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峻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变态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属于诈骗团体首要分子的;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流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诈骗家庭成员或者近支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以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对于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部门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门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以既遂部门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门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门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门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进步量刑幅度。

         7.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出发点和基准刑参照1至3条的划定,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尺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划定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介入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

         在对诈骗罪量刑的时候会适当参考详细犯罪数额,而因为各地的经济发铺水平不一样,在这方面就会存在很大的不同。

         关于郑州诈骗罪量刑尺度的内容,律师365小编就为你收拾整顿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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