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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进室盗窃罪定罪及量刑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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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室盗窃罪定罪及量刑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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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盗窃罪,量刑,定罪

        社会中,盗窃的现在仍是很少见,不外扒窃仍是很常见的。

       不外二者区别很大,盗窃可能会构成盗窃罪,甚至还有的人是进户盗窃。

       那么进室盗窃罪定罪及量刑是怎么样的?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但愿对大家有所匡助。

       一,进室盗窃罪定罪及量刑是怎么样的?1,进户盗窃在定罪刑法修正案(八)对进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进户是盗窃罪的严峻情节,应定为盗窃罪。

       2,进户盗窃罪的量刑进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进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进户盗窃未遂,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进户盗窃罪的认定(一)进户入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进户盗窃《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进户盗窃通常是作为量刑上的一个从重处罚的尺度来考量的。

       为更利于维护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屏障的"户”,进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

       然而,进户入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进户盗窃呢?笔者以为,认定进户盗窃时,必需留意"进户”的非法性。

       行为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条件下,非法入进他人住所,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进户盗窃。

       但假如行为人是正当入进他人住所后实施了盗窃,通常是支属,朋友之间实施的小额盗窃行为,其行为通常对户内职员的人身威胁较小,应认定为普通盗窃。

       有学者以为,认定进户盗窃应关注"进户”的目的性,即假如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入进他人住所并临时起意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进户盗窃。

       笔者以为,进户盗窃着重的是对"户”的保护,无论行为人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系非法"进户”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进户盗窃。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上基于何种目的,去去仅有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可供参考,如对进户的目的入行细分,入而对一些非法进户入行盗窃的案件不认定为进户盗窃,轻易放纵犯罪。

       有观点以为,进户盗窃对人身权的危害仅发生在户内有人的情况下,若户内无人,其对公民人身权的危害则小得多,对生命健康权这一最重要的人身权的潜伏危害基本忽略不计,因此应当视统一般盗窃处理,户内无人且数额较小时,不应当构成盗窃罪。

       笔者以为,对于行为人而言,当实在施非法"进户”这一行为时,其主观恶意就显著更深于实施普通盗窃,其一旦"进户”,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隐私权抑或生命健康权。

       假如行为人进户实施盗窃时户内无人,半途户主回家,那么行为人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户内始终无人的情况是一致的。

       故无论户内是否有人,均应对实施非法进户入行盗窃的行为认定为进户盗窃。

       (二)间接进户盗窃的认定间接进户盗窃表现为利用自己身体以外的工具进户盗窃。

       好比行为人亲身手持竹竿从窗户伸进他人户内钓走财物;好比用远控电子工具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好比通过练习动物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

       固然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没有直接侵犯户内安宁权,不构成进户盗窃法益保护的范围,所以利用身体以外的工具"进户”的不能认定为进户盗窃。

       (三)进户盗窃共犯题目1,间接正犯进户盗窃的认定间接正犯指没有亲手实施而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如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未成年人或完全精神病人进户盗窃。

       从进户盗窃法益保护角度来望,间接正犯的主观目的为利用行为人进户且侵害了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客观上也实现了这一损害结果,行为人因为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承担责任,所以间接正犯承担进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2,教唆犯进户盗窃的认定教唆他人进户盗窃不论是从主观目的仍是行为手段方式,均构成了对他人"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的侵犯。

       教唆者和被教唆者达到的都是统一目的的行为,所以即使被教唆者进户只盗窃了一元钱,教唆犯也具备构成进户盗窃的要件,应认定为进户盗窃。

       另外被教唆的是完全精神病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达到支配的程度,这时教唆者要作为间接正犯承担进户盗窃的刑事责任,反之,假如被教唆人是不完全精神病人的,进户盗窃在不完全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并没有到支配的程度,且存在意思联络,这时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承担进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四)户内特殊环境对进户盗窃的认定户内的人因为自身的原因,明知进户盗窃者实施犯罪行为却无力阻止,如弱智障者,老弱病残,被害人目睹行为人盗窃,却无法阻止进侵者的行径,此种行为应一律认定为进户盗窃。

       但是,假如是进户盗窃者对被侵害人虽未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而是实施一些特殊的手段造成的被害人无能力发现和反抗的状态,而入进户内盗窃的行为,好比,用事先预备好的"迷烟”将户内的人吹昏后,再实施进户盗窃,这属于进户抢劫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其他手段之一,所以认定为进户抢劫,而不应当认定为进户盗窃。

       (五)进户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尺度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划定:"已着手实行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所以人们一般以着手后是否得逞做为判定既遂和未遂的尺度。

       盗窃罪既遂的通说为"失控加控制说”,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财物就为既遂的尺度,所以有学者指出:"既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正当权益,那么刑法分则条文在每一个罪设置上所意欲保护的正当权益(客体)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当然就成为犯罪既遂认定的根本尺度。

       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每一种犯罪所能造成的详细权益损害的刻画,便成为司法操纵中识别犯罪既遂的基本尺度。

       在确定犯罪既遂的各种详细类型时,均应当以行为规律性地必然会对详细权益引发的某种实害为着眼点,只不外实害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

       因此,认定犯罪既遂的一个决定性条件就是正确领会并公道解释刑法在各详细罪名中所意欲保护的客体的内容。

       以此为尺度,便可以解开刑法学界一些长期争论不休而终无定论的题目." 要区分进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点就是要找到进户盗窃的着手,是以进户为着手仍是以进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是解决这一题目的枢纽点。

       从整体来望,进户好像是进户盗窃的着手,但是假如进户后发现户内没有财物,就没有侵害财产的现实危害发生,这时把进户作为盗窃罪的着手会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而以进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挑选财物是指已发现财物且正在选取中,还没有实际取得,在实施这种挑选财物的行为时才具有发生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现实的危险,所以应当以进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并以实际取得财产为既遂,不论盗窃数额的大小,都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进户后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便侵犯了他人的安宁权也不能认定为既遂,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根据我国盗窃罪既遂尺度"失控加控制说”,进户盗窃控制了财物,好比,进户后隐匿了财物,进户后将小物件拿得手上就可为进户盗窃的犯罪既遂。

       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好比,大物件如电视机搬出户外为进户盗窃的犯罪既遂,将进户盗窃所得的财物扔到户外楼下,打算下楼后再往转移,这时被害人已经失往了对该物的控制,不论行为人事后是否取得也认定为进户盗窃的犯罪既遂。

       《刑法修正案》将进户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并进刑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住所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

       进户盗窃的一些合用题目还有赖于在司法实践中入一步完善。

       进户盗窃构成盗窃罪,应按盗窃罪入行刑事处罚,而且进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所以,在量刑上不会从轻处罚。

       当然,这需要对进户盗窃罪入行正确的认定。

       如有什么疑问,小编建议来点咨询平台的在线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