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合法理由需要离开所栖身的市、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合法理由需要离开所栖身的市,县的,应如何处理?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划定》明确: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合法理由不得离开所栖身的市,县,有合法理由需要离开所栖身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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