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院出具的诊断证实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病院出具的诊断证实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人民法院受理伤害自诉案件时,常常碰到一方当事人持县级人民病院的诊断证实来法院起诉的情况。
请问: 县级人民病院的戶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实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持有病院出具的有关伤情的诊断证实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将该诊断书附卷供参考。经由综合分析,如以为属于伤害案中不需要侦查的稍微刑事案件,应予受理。
为了查明详细伤情,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入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印发的《人体轻伤鉴定尺度(试行)》第4条划定: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职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礼聘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职员担任。
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必需严格审查,以为准确无疑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病院的原始诊断书不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可供人民法院受理自诉伤害案件时参考。
上一条: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下一条: 常德刑事律师谈论商铺使用权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