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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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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读

    * 来源 : * 作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6月份出台《法》,8月份出台《就业促入法》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是一部重要的劳动争议程序法。

         
    目前我国题目仍旧凸起: ①劳动合同书面签订率低,泛起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②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不乱;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正当权益,甚至强迫劳动者签订违法条款。

         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共受理劳动争议立案7.5万件,涉及劳动者14.2万人。

         目前劳动争议,劳资纠纷泛起几个重要特征: ①综合性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长,在一些地方这种争议占全部受理争议案件的90%以上;②劳资纠纷泛起群体化,并且因为诉讼程序复杂,劳工更多地倾向于采用把题目“闹大”的方式来求得解决;③因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轨制存在种种缺陷,仲裁审理难度加大。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轨制,力图在仲裁诉讼之前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划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正当,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划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划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划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第二章专门为“调解”章节,从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均为调解的相关划定,第十条划定可调解组织及构成,第十一条划定了调解员的前提,第十二条划定了调解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二条划定了调解的要求,第十三条划定了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第十五条划定了不履行调解协议书可申请仲裁,第十六条划定了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该法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作了划定,整合了现在社会上已经成立的各种劳动调解组织来介入劳动争议。

         好比说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一些组织,试图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利于促入劳动关系的和谐不乱。

           二,劳动争议受诉范围扩大,劳动争议案件数目将不断盘升,劳资矛盾越发外显化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合用《劳动争议仲裁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划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职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划定,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划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划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比拟较,该法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所谓“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等”的纠纷。

         这也意味着围绕“什么是劳动关系”将有大量的争议产生,立法扩大了受诉范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耽误了仲裁时效而胜诉的情形将大量减少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划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旬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旬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需履行。

         为了绝快解决劳动争议,劳动法划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划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超过前款划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在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本法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由“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修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保持了一致,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划定了时效的间断和中止轨制。

         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划定。

         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催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在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优先管辖,减轻了争议当事人长间隔仲裁的负担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划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同在统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八条划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划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统一仲裁裁决,均向统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哀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统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