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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深圳首例电梯噪声侵权案宣判开发商被判降噪常德刑事律师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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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首例电梯噪声侵权案宣判开发商被判降噪常德刑事律师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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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市首例电梯噪声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限期对原告购进单位得3台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涉案单位得噪声环境达到《社会糊口环境噪声排放尺度》。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购买涉案某楼盘单位。

        购得房产后,原告发现其小区3台电梯运行时产生得噪声影响栖身环境,故其至今未进住该房产。

        原告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央站对涉案电梯所产生得噪声入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为:电梯开机时扣除本底影响后得噪声值为40.2dB(A),关机时Leg值为34.8dB(A),超过了相关国家尺度0.2dB(A)。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是否超过国家相关尺度入行鉴定。

        南山法院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央站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入行了检测鉴定。

        结果显示:涉案房产客厅得电梯噪声在倍频带声压级得丈量前提下,在125Hz,250Hz,500Hz这3个声压级下得夜间噪声丈量值分别为54.2dB,47.9dB,37.4dB,分别超过国家尺度即48dB,39dB,34dB。

           法院以为,公民享有糊口环境不受噪声污染得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百2十4条划定:"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得划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得,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涉案房地产项目得开发商,其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义务对相关举措措施采取有效得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所开发得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噪声限值得要求。

        被告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涉案楼盘3台电梯运行时传到原告室内得噪声超过国家划定得噪声限值,造成噪声污染,违背了国家关于噪声得相关划定,影响原告得糊口环境,导致其无法进住涉案房屋,侵害了原告得正当权益,应承担相应得民事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深圳南山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