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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护士撞伤老太病院赔偿十万常德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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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撞伤老太病院赔偿十万常德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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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24岁得郭霞是郑州某病院保健部得聘用护士。

        往年9月4日下战书,7旬老太曹秀花应张某得要求,陪其1起到病院望病。

        曹秀花在诊室门外站着等张某之际,护士郭霞打开监护室得门匆匆忙忙地走了出来,找另外1名护士交代工作。

        因走得太急,1下子撞倒了曹秀花。

        郭霞鸣来了另外两名病院护士,帮忙将曹秀花扶入病院得放射科。

          经拍片确诊为“右腿股骨颈骨折”(司法鉴定为7级伤残)。

        后郭霞和护士长及另两名护士1起将曹秀花送至郑州市骨科病院治疗。

        经手术植进假关节,她在骨科病院住院24天。

        住院期间,郭霞为曹秀花支付了2000元得医疗费后就没有再泛起过。

        原告曹秀花诉至法院,要求护士郭霞所在得病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用度。

          法院以为,本案中,郭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在工作过程中将原告撞倒并导致原告受伤得行为,属职务行为,其所在得病院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郑州某病院赔偿原告曹秀花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012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42条划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得工作职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得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本案中,聘用护士郭霞在病院将老太撞伤,其行为被确以为职务行为,她给原告造成得损失应由病院来承担,在诉讼中病院应作为被告。

        这样1来,绝管护士郭霞在事后失落,但这并不影响老太获得赔偿,真是应了那句古话:“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