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围墙倒塌致人死亡两单位被判赔近40万常德刑事律师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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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合肥市民金某步行至合作化南路铁路立交桥南侧时,1段围墙忽然倒塌,金某被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金某家属将合肥市地方铁路治理局,合肥市地方铁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合肥市市政工程治理处3家单位告上法院。
记者3月30日从蜀山区法院获悉,金某支属获赔378000余元,合肥市地方铁路治理局和合肥市市政工程治理处各赔付50%。
法院审理以为,根据相关划定,该围墙倒塌前既属铁路保护区得范围,又在合作化南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因为合肥市铁路治理局及合肥市市政治理处疏于对该围墙得治理,致围墙倒塌将金某砸伤致死,两被告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被告合肥市地方铁路投资公司于2006年才成立,系企业单位,原告和其余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铁路投资公司也负有治理义务,故原告要求铁路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蜀山区法院遂作出1审讯决,判令金某支属获赔共计378000余元,合肥市地方铁路治理局和合肥市市政工程治理处各赔付50%,两被告单位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1审讯决后,合肥市地方铁路治理局和合肥市市政工程治理处均表示不服,已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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