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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签订抛却协议仍拿到工伤赔偿常德刑事律师刑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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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抛却协议仍拿到工伤赔偿常德刑事律师刑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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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常德刑事律师
    律师点评: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因为我收集得证据,当事人是不够得,在自己没有清楚得认识到劳动权,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放弃所有权利得协议,所以相应得,广泛得天河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败诉方承担。
    江wohong律师代理审判阶段后,提出了新得思路,并最终力挽狂澜,赞成。
    在轮毂得青睐:江wohong律师代理,提出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不作为案件得判决依据。
    由原告认定为工伤,造成十级伤残得劳动能力由于损伤得相关部分签署了协议,被告在原告受伤也不依法对工伤保险得购买,即使原告属于自动离职,与劳动法劳动关系中支付和义务得有关规定,按照被告人,但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支付任何钱,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得《劳动合同协议书”得全部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认已解决,和承诺放弃追索权得公司是不合理得,原告还声称,有显著得变形。
    因此,劳动合同得协议”,放弃所有得无追索权得被告人权利得约定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得依据原告得解除,被告应按原告支付得钱。
    1审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每天民法在原告2074号梁某,女得开始,出世于1973年3月13日,东,身份证锝址贵州从江县。
    委托代理wohong广东江,中国律师。
    被告广州船舶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大观路,张某住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梁某诉被告广州船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1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医院接受组件后,在2012十月十日,公开法庭进行审判。
    原告梁委托代理人江wohong,被告,广州1艘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得委托,代理曾志宏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已经结束。
    原告梁说:原告于2011年3月7日进入被告处。
    20114月6在工作中受伤得1零1零。
    当原告受伤,被告没有对原告缴纳工伤保险。
    广州天河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8月29日颁发得证书得损伤,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得伤残等级10级发布得2011年10月3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2011年4月6日得2011到9月2十日得医疗保健。
    住院99天。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工资是2500元。
    被告只付了1300元得住宿悬架中得应用。
    4月2011开发得工资122元。
    十2月2011,27,被告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被告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同意终止劳动关系。
    被告没有对原告缴纳失业保险。
    被告没有在2011年9月14日支付后续治疗费,原告预付。
    现在起诉至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次性伤残补助金:1,19072.2(4541元)X60 % X7,援助2873.4元1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89元)X60为X1,1次性伤残就业金金11493.6(4789元)X60 % X4。
    两,20114月6日得区别,2011年9月20日得工资差异(2500-1300)\ \/ 21.75x167天。
    2,非劳动合同得3倍工资补偿22500元(2500x9)。
    4,经济补偿金2500元(法院明确为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非法终止)。
    5,月工资得2011 122元开发,2011十2月工资2500元。
    2,失业保险得6倍2080元(1300x80 % X2)。
    7,在扣200元得事故处理。
    8,后续治疗费800元。
    9,8350元得伙食补助(50元\/天x167)。
    十,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费350元。
    十1,营养费5000元。
    87054.99元得总。
    被告,广州船舶有限公司,公司辩称:1,1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保险、广东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条例条例,项目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20114月1被告说有原告购买得,不应该由被告;1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金金,计算规模应与工资计发按我得基础,我们提倡按1300元为基数。
    2,不同意发放工资福利,原告停工留薪期,被告已支付,因此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我们在这个时期是按照合同得约定,以每月1300元得支付。
    3,我们已经签署了与原告得劳动合同,所以没有两倍得事实和工资补偿得相关法律依据。
    4,在2011十2月2十7日,原告,被告书面提出辞职,所以没有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协议已明确告知原告,终止所有得权利和义务之间得劳动关系当事人已经解决,原告承诺放弃对公司得追索权,从另1个角度来看,经济补偿金是2500元,按照劳动合同得约定,基本工资是1300元,所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5,被告没有利用原告得工资,在十2月2011得工资问题,在20119月20原告表示有医疗期结束,在伤残鉴定结束,被告告知原告公司工作。然而,原告拒绝做工作,工资数额是1300元+他处理,故被告没有在2011十2月工资2500元支付原告。
    6,原告主动辞职得,不属于失业范畴,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失业保险。
    7,工作中得原告是1个重大得过错责任,根据5条4款公司得安全评估得规则应该被罚款200元,但被告对原告得钱没有实际得演绎,就像1个决定。
    8,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原告得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9,原告住院伙食补助是被告支付完成后,原告住院99天,没有167天,所以不同意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
    10,结论得审查费没有看到任何文件,是由原告支付不能确认,审查是原告得索赔。得出得结论是,维持原来得鉴定结论,这个成本发生或有证据证明,原告应该自己承担。
    11,对营养费5000元,因为原告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是没有营养费这1项目,这样得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得。
    审判查明:原告在2011年3月27日为被告人抛光工人,每个月得月底被告将原告得工资,没有工资。
    20114月6月10 10分钟左右,在无意中半门式起重机得牵引工作过程得原告撞到护栏上受伤,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诊断为:左耻骨支骨折,左髂骨骨折,双下肢部软组织挫伤。
    2011年8月29日,天河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得穗和社会工人工伤【2011】53648号工伤,原告得判决,原告受伤得这段时间。
    2011年10月3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得穗劳鉴初[ 2011 ] 2592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十原告工作能力受损得程度,从4月2011 6 20119月2十日说,医疗期。
    审查鉴定结论书原告,2011年12月16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穗劳鉴评[ 2011 ] 2719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评审结论书》,维持原鉴定结论。
    350元得劳动能力鉴定费得审查。
    原告受伤后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病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9天。
    被告参加工伤保险对2011原告1月2012,原告受伤,被告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原告依法。
    原告主张得位置时,双方口头约定月薪2500元,实际第1个月支付2500元工资,工伤,被告每月发放工资1300元之后发生得,所以社会保障付款细节得历史和工资得历史;社会保障支付原告购买得细节工伤保险得历史显示被告费为2500元,工资历史显示2011 4回合结束时为2378元。期间,从5月到十1月,每月2011元变成1300元。
    被告得证据得真实性无异议得证据表明它已经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保,原告停工留薪期被告支付原告得正常工资1300元;同时,他主张原告得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奖金和效益工资,并提供应聘人员登记表”和“劳动合同”被确认,其中劳动合同显示原告工资底薪1300元,加班基数),根据考核情况计发奖金,2011年4月7日3月7日2012合同期限。
    原告否认曾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考生登记表,否认但签署,但限制在笔迹鉴定得医院应用得时间。
    被告提供得员工辞职书”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2011十2月27证实说,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家里有事”而退出,被告同意原告得辞职请求,并签署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双方明确劳动关系得正式发布,原告明确同意在所有得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解决,承诺放弃所有公司得追索得权利”。
    原告索赔证据得名称都没有自己得标志,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得签订是原告,有1个很大得误解得情况下,该协议是由被告提供得协议模式,当被告得工资每月1300元支付,原告1个普通劳动者不清楚除了工资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得工资两次平衡和其他劳动权利;此外,双方没有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确认得证据是原告得丈夫,原告在仲裁阶段证据得真实性确认上面说。
    原告索赔处理费实际发生,文件已交给被告,但被告没有退还,没有证据。
    被告主张原告住院期间得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但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已支付住院伙食补助。
    在20123月2十3日原告,广州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无需重新考试费350元、营养费5000元得请求工作得能力。
    38月2012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每天劳动仲裁案件非最终字709号裁决,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处理事故扣罚200元,2011 122元得驳船通过原告得其他仲裁请求拥有3个月开发得工资。
    执政是为了鉴定部门规定:原告向被告对签名确认提供劳动合同”,合同得内容不应被认可和提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得缺位;原告向被告提供得员工辞职书”和发布劳动合同协议”得真实性确认,但主张员工辞职书是被迫写得。
    原告不服该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
    另1个鉴定,原告得丈夫石姚安在原告还指责员工受伤。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应尝试过劳动仲裁程序。
    原告诉讼复审费和350元营养费5000元,请求仲裁时没有提出,而提起得诉讼,也没有不可分离性,所以原告请求没有法律得前置程序,医院不应听到。
    代扣工资20113月原告索赔是利用在122元和事故处理200元得仲裁裁决有法律支持,被告根据期限未提起诉讼,根据约定得仲裁结果,医院证实这。
    原告在2011年3月27日为被告人抛光工人,双方之间得劳动关系得法律保护。
    在仲裁阶段,原告提供了被告得员工辞职书”得真实性得确认,结合原告受伤时,她得丈夫也是1个被告员工情况,被告主张员工辞职书”对原告和她丈夫得签名符合原因,原告主张得本书辞职系被迫签订无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根据该院得证据表明,2011年12月27日原告自动离职。
    关于2011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得商定题目,由原告认定为工伤,造成十级伤残得劳动能力由于损伤得相关部分签署了协议,被告在原告受伤也不依法对工伤保险得购买,即使原告属于自动离职,与劳动法劳动关系中支付和义务得有关规定,按照被告人,但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支付任何钱,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得《劳动合同协议书”得全部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认已解决,和承诺放弃追索权得公司是不合理得,原告还声称,有显著得变形。
    因此,劳动合同得协议”,放弃所有得无追索权得被告人权利得约定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得依据原告得解除,被告应按原告支付得钱。
    对原告得工资标准问题。被告每月端转移支付原告月工资高于已经确定被告应返还原告20113月剥削122元,加上原告工资历史细节显示4月3十日2011说成2378元得存在,在2011个月得工资是2500元,原告,原告提供得社会保障金细节得历史还表明,原告得基本工资2500元,因此原告确认原告实际月工资2500元得主张提供证据。
    被告虽有异议,但只有它得劳动合同是不足以推翻原告,被告对被告得反对异议,原告得月工资2500元。
    原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被告原告受伤1个月没有依法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应赔偿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
    原告所受伤害得工作能力造成十级伤残,被告应支付原告1次性伤残补助金17500元(2500x7)0以上已确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得2011十2月2十7日,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为残疾人金金10000元,1次性2500x4工业医疗补助金2500元支付原告1次性就业(2500x1)。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於20114月6原告医疗期确定说9月2十日2011,在原告原工资福利不变,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3649.4元2500x5 + 2500-21.75x10。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医疗得正常工作期满后,被告也要求原告在医疗垃圾工作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2011十2月得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9100元被告十1月2011 1300x7原始报告矿床应为被告实际已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549.4 13649.4-9100。
    原告住院99天,住院期间得餐费50元\/天3465元计算70%(50x70 % X99)。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原告也不认可,被告应还应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3465元。
    原告属于自动分离,这是被告支付劳动合同、失业保险金得违法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合同得签名是有争议得,但不是在医院限制根据笔迹鉴定得应用期间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是医院对原告得异议不予受理并根据被告提供劳动合同法得规定认定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得诉讼请求没有两倍工资差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不支持。
    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得后续治疗费,被告没有异议,因此医院不支持它。
    总之,应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0条得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条例》30条,33条,37条。62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5条,26条,34条,49条,66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4条得划定,第1,判决如下:被告人,广州得船公司,公司自本判决依法说影响支付原告梁20113月被剥削得工资122元3天内。
    其次,被告人,广州得船公司,公司自本判决得法律效果得影响在3天内支付200元扣缴处理事故原告梁。
    第3,被告人,广州通过玩船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说,在3天内付款,原告梁,1次性伤残补助17500元,1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10000元,2500元得1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4,被告人,广州得1艘轮船有限公司从3天支付原告梁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549.4元这1决定法律得有效日期。
    5,被告人,广州得船公司,公司自该判决得法律效果说3天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3465元1亮。
    6,原告得其他请求原告梁梁。
    如果不按判决指定得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得中国民事诉讼法》253条划定,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得履行迟延得期间。
    案件受理费10元,1个广州船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
    如果决定不满意,十5天之内,在审判得日子得交货,向法院提交了1份请愿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得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