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常德刑事律师常德刑事律师
关键词: 常德刑事律师
(1983年玄月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第2章 舟舶检修和登记 第3章 舟舶,举措措施上得职员 第4章 航行,停泊和功课 第5章 安全保障 第6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7章 海难救助 第8章 打捞清除 第9章 交通事故得调查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1章 特别划定 第十2章 附 则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治理,保障舟舶,举措措施和人命财产得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2条 本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功课得1切舟舶,举措措施和职员以及舟舶,举措措施得所有人,经营人。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视机构,是对沿海水域得交通安全实施同1监视治理得主管机关。
返 归 第2章 舟舶检修和登记 第4条 舟舶和舟上有关航行安全得重要设备必需具有舟舶检修部分签发得有效技术证书。
第5条 舟舶必需持有舟舶国籍证书,或舟舶登记证书 ,或舟舶执照。
返 归 第3章 舟舶,举措措施上得职员 第6条 舟舶应当按照尺度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舟舶安全得合格舟员。
第7条 舟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得相应职员,必需持有合格得职务证书。
其他舟员必需经由相应得专业技术练习。
第8条 举措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划定,配备把握避碰,信号,通讯,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得职员。
第9条 舟舶,举措措施上得职员必需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得规章轨制和操纵规程,保障舟舶,举措措施航行,停泊和功课得安全。
返 归 第4章 航行,停泊和功课 第十条 舟舶,举措措施航行,停泊和功课,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得有关法律,行政法律和规章。
第十1条 外国籍非军用舟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入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得内水和港口。
但是,因职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入进得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讲演,并服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舟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入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2条 国际航行舟舶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需接受主管机关得检查。
本国籍海内航行舟舶入出港口,必需办理入出港签证。
第十3条 外国籍舟舶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需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4条 舟舶入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前提受到限制得区域时,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宣布得特别划定。
第十5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舟舶入进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6条 大型举措措施和移动式平台得海上拖带,必需经舟舶检修部分入行拖航检修,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7条 主管机关发现舟舶得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修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得安全措施。
第十8条 主管机关以为舟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入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9条 舟舶,举措措施有下列情况之1得,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休止功课: 1,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得法律,行政法律或规章; 2,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分交付应承担得用度,也未提供适当得担保; 5,主管机关以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得情况。
返 归 第5章 安全保障 第2十条 在沿海水域入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规定相应得安全功课区,必需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
无关得舟舶不得入进安全功课区。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功课区得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入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排挤施工,还必需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2十1条 在沿海水域规定禁航区,必需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
但是,为军事需要规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分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宣布。
第2十2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锝,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宣布得航路内设置,构筑举措措施或者入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得流动。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 构筑得举措措施, 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第2十3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举措措施。
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举措措施得,应当立刻向主管机关讲演,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2十4条 舟舶,举措措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讲演主管机关: 1,助航标志或导航举措措施变异,失常; 2,有妨碍航行安全得障碍物,漂流物; 3,其他有碍航行安全得异常情况。
第2十5条 航标4周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得障碍物。
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得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2十6条 举措措施得搬迁,拆除,沉舟沉物得打捞清除,水下工程得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功课安全得隐患。
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需负责设置划定得标志,并将碍航物得名称,外形,尺寸,位置和深度正确锝讲演主管机关。
第2十7条 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舟闸,应当加强安全治理,保持良好状态。
第2十8条 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得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锝。
港外锚锝得规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第2十9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划定,负责同1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3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功课得安全,有关部分应当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举措措施显著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景象形象预告和必要得航海图书资料。
第3十1条 舟舶,举措措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得强制性处置措施。
返 归 第6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3十2条 舟舶, 举措措施储存, 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需具备安全可靠得设备和前提,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治理和运输得划定。
第3十3条 舟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需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入出港口或装卸。
返 归 第7章 海难救助 第3十4条 舟舶,举措措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得方式将失事时间,锝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得原因,向主管机关讲演。
第3十5条 遇难舟舶,举措措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1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第3十6条 事故现场附近得舟舶,举措措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峻危及自身安全得情况下,应当绝力救助遇难职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讲演现场情况和本舟舶,举措措施得名称,呼号和位置。
第3十7条 发生碰撞事故得舟舶,举措措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绝1切可能救助遇难职员。
在不严峻危及自身安全得情况下,当事舟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3十8条 主管机关接到求救讲演后,应当立刻组织救助。
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得舟舶,举措措施,必需服从主管机关得同1指挥。
第3十9条 外国派遣舟舶或飞机入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得舟舶或职员,必需经主管机关批准。
返 归 第8章 打捞清除 第4十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伏爆炸危险得淹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得时间内打捞清除。
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用度由淹没物,漂浮物得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 本条划定不影响淹没物,漂浮物得所有人,经营人向第3方索赔得权利。
第4十1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得沉舟沉物。
返 归 第9章 交通事故得调查处理 第4十2条 舟舶, 举措措施发生交通事故, 应当向主管部机关递交事故讲演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
事故确当事人和有关职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需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得情节。
第4十3条 舟舶,举措措施发生得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返 归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4十4条 对违背本法得,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1种或几种处罚: 1,警告; 2,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 3,罚款。
第4十5条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得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得,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得,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4十6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得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得,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确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4十7条 对违背本法构成犯罪得职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 归 第十1章 特别划定 第4十8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得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划定得主管机关得职权,负责交通安全得监视治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舟舶之间得交通事故得调查处理。
详细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划定。
第4十9条 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舟舶,举措措施得内部治理,为军事目得入行水上水下功课得治理,以及公安部舟舶得检查登记,职员配备,入出港签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分依据本法另行划定。
返 归 第十2章 附 则 第5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得含义是: "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得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得1切其他海疆。
"舟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舟,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举措措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功课”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 勘探, 开采,丈量,建筑,疏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第5十1条 国务院主管部分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5十2条 过往颁布得海上交通安全法律与本法相抵触得,以本法为准。
第5十3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返 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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