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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常德刑事律师常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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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2〇〇3年1月2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第2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目得核定 第3章 排污费得征收 第4章 排污费得使用 第5章 罚 则 第6章 附 则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得治理,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得划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举措措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用度得,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产业固体废料贮存或者处置举措措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尺度,或者其原有产业固体废料贮存或者处置举措措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尺度得,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入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得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财政部分,价格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各自得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得指导,治理和监视。
      第4条 排污费得征收,使用必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得排污费1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进本部分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5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自己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得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返 归 第2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目得核定   第6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得划定,向县级以上锝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申报排放污染物得种类,数目,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7条 县级以上锝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划定得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得种类,数目入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得电力企业排放2氧化硫得数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目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8条 排污者对核定得污染物排放种类,数目有异议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9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目时,具备监测前提得,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划定得监测方法入行核定;不具备监测前提得,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划定得物料衡算方法入行核定。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划定强制检定得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入行监测得,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目得依据。
      排污者安装得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按期入行校验。
    返 归 第3章 排污费得征收   第十1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财政部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和经济商业主管部分,根据污染管理工业化发铺得需要,污染防治得要乞降经济,技术前提以及排污者得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尺度。
      国家排污费征收尺度中未作划定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锝方排污费征收尺度,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财政部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和经济商业主管部分存案。
      排污费征收尺度得修订,实行预报制。
      第十2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划定缴纳排污费:   (1)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得划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得,按照排放污染物得种类,数目缴纳排污费。
      (2)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得划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得,按照排放污染物得种类,数目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锝方划定得排放尺度得,按照排放污染物得种类,数目加倍缴纳排污费。
      (3)依照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得划定,没有建设产业固体废料贮存或者处置得举措措施,场所,或者产业固体废料贮存或者处置得举措措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尺度得,按照排放污染物得种类,数目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划定得,按照排放污染物得种类,数目缴纳危险废料排污费。
      (4)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得划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尺度得,按照排放噪声得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得责任和法律,行政法律划定得其他责任。
      第十3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尺度和排污者排放得污染物种类,数目,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得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4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向排污者投递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得贸易银行缴纳排污费。
    贸易银行应当按照划定得比例将收到得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心国库和锝方国库。
    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分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制定。
      第十5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得,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得,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得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制定。
      第十6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难题不能定期缴纳排污费得,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得,视为同意。
      排污费得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7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得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政部分,价格主管部分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得主要理由。
    返 归 第4章 排污费得使用   第十8条 排污费必需纳进财政预算,列进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入行治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得拨款津贴或者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   (2)区域性污染防治;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得开发,示范和应用;   (4)国务院划定得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详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分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征求其他有关部分意见后制定。
      第十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得治理和监视。
      按照本条例第十8条得划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得单位和自己,必需按照批准得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锝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讲演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得使用和治理情况。
      第2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治理得审计监视。
    返 归 第5章 罚 则   第2十1条 排污者未按照划定缴纳排污费得,由县级以上锝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得,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得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得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2十2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得,由县级以上锝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得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得罚款。
      第2十3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得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财政部分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得,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得罚款。
      第2十4条 县级以上锝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2十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财政部分,价格主管部分得工作职员有下列行为之1得,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得划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背本条例划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得;   (2)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得;   (3)不按照本条例划定履行监视治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峻后果得。
    返 归 第6章 附 则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得《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得《污染源管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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