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常德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婚姻法》第3101条划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定。
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由于债权轻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伏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1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由于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本钱太高,或者由于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以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
泛起这些协商不成的情况时,法院均不应作出债权回1方的判决。
由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1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同等,夫妻共同债权是1种连带债权,这种正当的连带债权作为1种民事权益,应受法规保护。
假如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回1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1方的正当权益,即另1方的债权。
所以,法院碰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权回1方仍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题目另行处理;这主要是考虑到债权不容任何组织和自己侵害,法院只能是保护权利,或维护权利的同等,而不能剥夺他人权利。
2,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婚姻法》第40条划定,原为夫妻共同糊口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从上面的有关划定可以望出,处理共同债务,1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婚姻法》划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了债,还划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同等的了债权,在与债权人协商1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商定各自的责任和了债日期,也可商定由其中1人全部了债,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了债1方向另1方催讨。
在现实糊口中,有确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回1方,债务回另1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1方则以财产回1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尽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在审讯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确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1个整体,不可分割,将2者联系起来入行考虑,假如财产判回1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1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了债,至少这1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1致的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了债,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1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1人全部承担。
假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了债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尽对债务的牵连责任。
当1方了债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
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
合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同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同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治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同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同等了债的义务。
但同等了债并非均匀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难题的1方倾斜。
5,采用举证颠倒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自己债务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明承担义务的1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由夫妻1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尽在诉讼中夫妻1方或双方规避法规,逃避债务,损害第3人利益的行为。
在离婚时,债权的题目多涉及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的题目,因为不涉及到第3人,所以1般先由双方当事人入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处理。
婚姻法离婚债权债务中关于债务的承担原则中首先提倡的是由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