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第70题,多选)①
A.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证明主体 B.侵占案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是证明主体
C.妨害公务案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明主体 D.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概念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
内容 待证 事实 实体法事实 (1)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事实。诉讼理论将其概括为“7 何”: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何种危害后果等。(2)量刑情节的事实。包括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如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
(3)足以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①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行为(如
两军交战而杀死敌军、执行死刑等)以及意外事件等。
②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 ③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包括:未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不负 程序法事实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强制措施指的是逮捕,逮捕的三个条件之一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3)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5)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
(6)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关于罪犯“是否怀孕”的事实。 (7)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性事实。
【实战贴士】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案件事实情况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