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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保险与法:保单要及时签发送达——论述——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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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与法:保单要及时签发送达——论述——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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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范先生曾向我讲述过他的投保经历――― “老邻居的女儿琳琳向我介绍说她在做保险。帮我分析说我的工作风险比较大,推荐买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我觉得有道理,就当场签了保单缴纳保费。她说过几天把保险单给我送来。几天后,我出差到云南几次遇到山体滑坡,十分危险。就想起了这份意外保险,还没有拿到保险单呢。当时就打电话给琳琳,琳琳说出单可能还要等几天,我直接把电话打到保险公司的客服部,他们回答:不出单也不会有问题的。等我历经艰险回到家后,琳琳才把保单送来。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保单上记载的合同生效日是我投保的那1天,而保险公司总经理签发保单的时间却是我收到保单的前两天,相隔十多天。” 范先生问:“如果我在云南遇到意外事故而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时我手里还没有保单,结果会怎么样?” 我当即翻阅了手边4、5份保险合同,果然如范先生所言,合同的生效日在前,保险公司的董事长签署于后,1般相隔有1星期以上。自然这些保单只能在董事长签署的日期之后才可能送到投保人的手里,这样保单从生效到送达投保人手中,十天半月也就正常。 范先生的问题和现在投保与承保实际流程的状况,引起了我的思考:从投保人投保到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会有1段时间差。而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愿意相信保险公司1般是会做出适当处理的,但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有时真是无巧不成书――― 2001年1月19日,姚某为其丈夫投保了25份十年期保险金额为25万元的定期保险,并当场交了第1年的保费,代理人陈某当即填写了投保单,并出具了首期保险费预收收据。姚某以为1切投保手续完成,也就将此事放在1边。哪知同年11月9日,姚某的丈夫遇车祸当场死亡。 但当姚某持相关凭证,包括首期保险费预收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要求姚某出示保险合同。姚某找到陈某,陈某却告诉她,因为投保单上没有姚某丈夫本人的签名,所以保险公司没有接受投保也没有出具保险合同。姚某质问:“既然当初保险公司认为是我代签名不行,那为什么不早点让我丈夫补上签名?既然保险公司没有接受我的投保,那为什么不把保费退给我?为什么这1切在当时都不告诉我?而隔了1年,我丈夫死了,我要你们理赔了,你们才说这些?”陈某、保险公司皆无言以对,只是再3表示按规定实在难以理赔。 经多次协商不成,2002年9月,姚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收取了原告姚某投保单和保费后,在未提出异议和其它要求的情况下,却在远远超过合理期限的时间内不作答复,既不提供正式合同,也不明确表示不与投保人签约退还保费,致使原告姚某在完全履行了被告方业务员的全部要求后认为保险合同已成功订立,而未能取得正式的保险合同,丧失了直接向被告理赔的依据。被告在本次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投保方损失应负完全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投保后1年内意外死亡,按定期保险的约定,被告公司应支付保险金25万元。 由范先生的遭遇和姚某的案件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拒绝承保及时通知退费或同意承保及时签发保单的操作上,确有需要认真规范的地方,因为这涉及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关乎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从现有的审判实践来看,由于迟延签发保险单,而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话,保险公司有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是1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贝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