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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讯前,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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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讯前,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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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讯前,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哪些职员?
    关键词: 开庭,简易程序,合用,审讯

         

    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讯前,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哪些职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划定: 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讯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介入人。

         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实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