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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入行假释,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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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入行假释,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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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入行假释,遇有哪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假释应执行的刑期的限制?
    关键词: 假释,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入行假释,遇有哪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假释应执行的刑期的限制?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划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假如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假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划定》明确:  刑法上述划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