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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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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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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若干意见,关于贯彻

        (法发〔2010〕9号) 各

    (法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不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进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讯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详细,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当真组织学习,充分熟悉《意见》对于刑事审讯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讯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往,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同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当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详细题目,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仲春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串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治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铺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准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讯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详细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拯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入社会和谐不乱,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准确掌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既要留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惟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惟影响,一味从宽。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眼前人人同等原则,依照法律划定正确定罪量刑。

       从宽和从严都必需依照法律划定入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铺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

       要全面,客观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办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峻,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不乱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需严格依法入行,维护法律的同一和权势巨子,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

       同时,必需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泛博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不乱,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归回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入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要留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同一。

       

      二,正确掌握和准确合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峻,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果断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办处。

       在审讯流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不乱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需绝不动摇地坚持依法重办严峻刑事犯罪的方针。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峻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峻暴力犯罪和严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重办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

       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峻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果断依法重判,该判正法刑的要果断依法判正法刑。

       

      8,对于国家工作职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溺职的严峻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物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职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峻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职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峻贸易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重办处。

       

      对于国家工作职员职务犯罪和贸易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峻,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联盟,负案叛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果断依法从重办处。

       

      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贸易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重办处。

       

      要严格把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尺度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合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合用。

       

      9,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等严峻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出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物等严峻危害食物药品安全的犯罪, 等严峻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造成严峻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要依法从重办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保护泛博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10,重办严峻刑事犯罪,必需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重办,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