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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某团体涉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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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团体涉嫌非法经营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涉嫌,非法经营,某团

         [案情]2004年初,A某服刑期间(2002年7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判刑2年,2004年6月刑满开释),B某利用探狱之机同A某商议决定利用自己和A某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成立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做传销时形成的团队资源,开铺林地传销,以牟取暴利。

        2004年4月,A某出狱后,伙同B某,C某等人先后成立了某团体,北京某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以原某某公司传销骨干为主组建了 步队,由A某等人设计了以团队计酬,收取进门费为主要内容的销售和提成轨制,在北京,沈阳,上海,重庆,广州等地开铺林地传销。

        A某等人在经营中打着招聘的幌子,通过不断发铺城市零散投资者加进,从上至下形成销售部长,销售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代表四级具有典型的"金字塔”结构的上下线关系,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并对加进职员收取进门费,经营数额达16.8亿余元,涉嫌非法经营罪。

        2006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对某团体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立案侦查,2006年6月1日,公安机关对某团体主要犯罪嫌疑人铺开抓捕工作,并全面查封了某团体在京的四处经营场所。

        截至2007年7月中旬,某专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5名;共收缴,冻结涉案资金2.92亿余元,拘留收禁轿车19辆,查封房产26处(约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并对某团体投资7000余万元在北京密云,宁夏等地购买的旅游,油井等资产采取了监管措施。

        2007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A某,C某,B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截至目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已达28名。

        [点评]对投资者来说,市场有输赢,投资有盈亏。

        但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流动特别长短法集资储藏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构成投资风险的客观原因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体例和不健全的信用机制,主观原因是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

        泛博人民群众一定要善于透过现象望本质,识别非法集资的陷阱,严防上当受骗;同时增强正当和理性投资观念,趋利避害,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