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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诉得理由有哪些,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申诉-法律知识|常德刑事律师常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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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1些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条件得情况下进行刑事申诉,但是很多人对于刑事申诉得理由有哪些,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申诉等相关问题都不清楚,不知道该怎么来进行处理。下面本法律网站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申诉得理由有哪些

    现行《刑事诉讼法》

    第2百5十2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申诉人可以提出申诉。

    第2百5十3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1得,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得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得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得;

    (2)据以定罪量刑得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得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得;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得;

    (4)违反法律规定得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得;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得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得。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第1,不服本院决定得申诉(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得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得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得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得申诉(另有规定得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1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得申诉;

    3、不服下1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得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得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得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