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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刑事律师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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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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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释义]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关键词: 劫持,罪名,航空器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释义]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 依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据严峻破坏的,正法刑。

          [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 的客体是航空运输的安全,包括旅客,机组职员人身的安全,航空器 的安全以及对地面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犯罪对 象为正在飞行和使用中的航空器。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二,为实现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杀人,伤害等行为不应入行数罪并罚,而应作为量刑的情节,以本罪从重处罚。

          三,我国已先后加进航空安全方面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下列劫持航空器犯罪享有广泛的管辖权: (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2)在我国降落而嫌疑人仍在航空器内; (3)光机租赁而租用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永久住所。

         (4)不属上述范围的他国地和他国人对其他国家航空器犯本罪,嫌疑人入进我 国,我国不予引渡的,也可合用本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