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协助
关键词: 协助,司法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17条划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哀求刑事司法协助。
这一划定确立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
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入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流动。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
这里的司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双方法院和检察机关。
我国于1984年加进了国际刑警组织,因此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机关的协作通常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入行。
司法部司法协助局作为我国对外入行司法协助的中心机关负责对外联系。
2.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者协定,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公认的互惠原则。
3.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代为投递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相委托入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拘留收禁,互相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互相移交物证,书证等证据。
另外,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这一重要的内容。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将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或者判过刑的人,根据他国的哀求,移送该国入行审讯或者处罚的轨制。
我国与外国的引渡以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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